问题来源: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
不安抗辩权 | (1)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2)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先履行抗辩权 | 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这属于一种延期抗辩权 |
于老师
2023-08-20 19:12:09 576人浏览
所谓履行义务,就是根据法律、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实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履行义务一般是指合同履行,也就是说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
义务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比如甲欠乙钱,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乙就是履行义务的一方。
而买卖合同,即“甲发货,乙付款”这个例子则可以按照如下规则进行确定履行地:
(1)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2)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民法典》规定处理:
①《民法典》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民法典》“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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