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法律体系 | 从1999年开始,对我国租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三部法律法规相继颁布: (1)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的“融资租赁合同”部分全面规定了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交易当事人的权利责任等,改善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2)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参照国际惯例,将租赁会计划分为融资租赁会计和经营租赁会计,确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交易条件下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为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和交易形式的创新创造了条件 (3)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和完善,对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
监管体系 | 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呈现“多头监管”的状况 (1)金融租赁公司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监管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批、监管 (3)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监管 趋势: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将走向统一监管 | |
运行体系 | 供给主体 | (1)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供给主体主要是融资租赁公司 (2)根据股东背景和运营主体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 ①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定位于服务特大型企业和项目,优势在于资金实力雄厚、融资成本低、客户资源丰富、企业信用信息量大等,劣势在于受监管制约较多、缺少灵活性) ②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定位于服务母公司的特定销售对象,优势在于具有较高的设备制造和维修的专业能力、完善的市场营销网络、广泛的客户群体和了解客户经营的能力,劣势在于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③独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以为中小企业服务为主,优势在于受监管约束少、灵活性高、创新能力强,劣势在于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企业信用信息量较少) |
资金运用 | 政府部门和工商企业是重要的资金运用者 (1)从政府部门看,融资租赁是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融资渠道 (2)从工商企业看,航空、船舶、工程机械、医疗设备等行业具有较高的融资租赁业务渗透率(年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 |
于老师
2023-09-12 19:23:47 1142人浏览
两者的区别体现在性质不同、行业划分不同、监管部门不同、存款业务不同以及适用范围不同。
①性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是放款单位;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属于借款单位。
②行业划分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暂时没有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③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④存款业务不同: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
⑤适用范围不同::融资租赁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金融租赁方式大多适合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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