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
我国政策性银行有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已转型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1.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中央金融企业,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等。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3.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1994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政策性银行。2008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转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由政策性银行转型而来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国家开发银行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和薄弱环节,致力于以融资推动市场建设和规划先行,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企业、“三农”、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拓展国际合作业务。
(三)证券机构
我国证券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券商,是经由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能有:
(1)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
(2)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
(3)参与企业收购、兼并。
(4)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1)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
(2)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它只能充当证券交易的中介,不得从事证券的承销和自营买卖业务。
2.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目前,我国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有三家,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于2021年11月15日开市的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6)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7)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和电子化交易,建立了高效、快捷、安全的结算系统,每日的结算和交收于次日上午开市前即可完成,即目前两所均实行“T+1”的交割方式完成清算交易。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具体职能有:
(1)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
(2)使买入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资金。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