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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案先设分公司后设子公司税务处理详解

第三个方案看不懂,麻烦解说

第三个方案看不懂,麻烦解说,这样算是啥意思

企业投资纳税管理 2024-08-03 17:11:34

问题来源:

D公司总部在北京,目前生产的产品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虽然市场稳定,但销售规模多年徘徊不前。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寻求新的市场增长点,D公司准备重点开拓长三角市场,并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公司产品在长三角地区的销售工作。相关部门提出了三个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可供选择:甲方案为设立子公司;乙方案为设立分公司;丙方案为先设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销再设立子公司。D公司总部及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预计D公司总部2024~2029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未弥补亏损)分别为1000万元、1100万元、120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资料二:预计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2024~2029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未弥补亏损)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假设分公司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政策,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假设上海浦东新区纳税主体各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
要求:计算不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下2024~2029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确定分支机构的最佳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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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

2024-08-03 17:49:41 528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第三个方案丙是先设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销再设立子公司。这个方案的税务处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第一年):在这一年里,上海浦东新区是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所以它的税务是和D公司总部汇总缴纳的。也就是说,这一年分公司的亏损(-1000万元)可以和总公司的盈利(1000万元)相抵消,总公司这一年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第二阶段(第二年至第六年):从第二年开始,分公司注销,改为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所得税单独计算。从第二年开始,上海浦东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就需要按照15%的税率单独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200+200+300+300+400)×15%;而D公司总部的应纳税所得额则继续按照25%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即:(1100+1200+1300+1400+1500×25%。

最后,将两个阶段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累加起来,就得到了丙方案下2024~2029年的累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于在第一阶段通过分公司的形式将亏损与盈利相抵消,降低了整体税负,而在第二阶段通过子公司的形式享受了较低的税率,所以丙方案的累计税负是最低的,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是最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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