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王老师
2024-08-03 17:49:41 528人浏览
第三个方案丙是先设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销再设立子公司。这个方案的税务处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第一年):在这一年里,上海浦东新区是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所以它的税务是和D公司总部汇总缴纳的。也就是说,这一年分公司的亏损(-1000万元)可以和总公司的盈利(1000万元)相抵消,总公司这一年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第二阶段(第二年至第六年):从第二年开始,分公司注销,改为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所得税单独计算。从第二年开始,上海浦东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就需要按照15%的税率单独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200+200+300+300+400)×15%;而D公司总部的应纳税所得额则继续按照25%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即:(1100+1200+1300+1400+1500)×25%。
最后,将两个阶段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累加起来,就得到了丙方案下2024~2029年的累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于在第一阶段通过分公司的形式将亏损与盈利相抵消,降低了整体税负,而在第二阶段通过子公司的形式享受了较低的税率,所以丙方案的累计税负是最低的,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是最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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