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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4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23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已经计算完成。甲公司2×23年度财务报告于2×24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资料一:1月10日,甲公司获知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乙公司账款5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23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按应收乙公司账款余额的80%计提了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二:1月2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退回的2×23年11月25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万元,销售成本为260万元,甲公司已于2×23年11月确认该商品的销售收入,款项至退货时尚未收回,未计提坏账准备。
资料三:2月20日,甲公司发现2×23年7月收到的财政拨款420万元计入其他收益。2×23年9月20日该笔款项按要求用于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研发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甲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根据税法规定,该政府补助应于收到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四:3月15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向所有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
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判断资料一至资料四是否属于2×23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为调整事项,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如为非调整事项,简要说明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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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老师

2024-07-31 18:32:13 183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1)资料一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理由:2×23年12月31日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已因其发生财务困难计提了坏账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取得了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应当由400万元(500×80%)调整至500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信用减值损失        100
 贷:坏账准备            1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1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
借:盈余公积            7.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2)资料二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理由:该商品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出售,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销售退回,进一步确定了售出资产的收入,应当将确认的收入和成本予以冲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贷:应收账款            339
借:库存商品            2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6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300-26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0
借:盈余公积             3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3)资料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理由:该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核算下应当将收到的款项先计入递延收益,待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期计入损益。甲公司将该政府补助直接计入2×23年损益,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财务报表差错,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予以更正。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他收益       393.75
 贷:递延收益           393.75(420-420/4×3/12)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8.44(393.75×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98.44
借:盈余公积           29.53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5.7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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