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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的通知

津财采[20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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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企业财务法规
文      号:津财采[2019]28号
颁发日期:2019-10-08
地   区:天津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下简称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省市评审专家”的界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省市评审专家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其中,“外省市评审专家”是指未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且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评审人员。

凡是自愿申请注册并纳入我市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不论其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均不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省市评审专家”,其通过任何抽取方式选定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二、关于特殊情况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时,明确告知其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以及报销费用所需的凭证、流程等。在评审结束后,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进行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参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参与项目评审的我市评审专家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