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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企业财务法规文 号:辽财金〔2020〕37号颁发日期:2020-09-11
地 区:辽宁行 业:其他时效性:有效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省内各金融机构:
现将《辽宁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工信厅
省审计厅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0年2月18日
辽宁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切实加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厅依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确定的我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省名单”),对名单内的企业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的新增贷款,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资金从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其中,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中央财政、省财政分别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和25%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列入省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2020年1月发放利率(即1.65%)的75%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条 享受贴息支持的重点保障企业,要将优惠信贷资金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并服从国家及省统一调配。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及省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将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重点保障企业的资金支持工作。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严格审核企业资格和资金需求情况,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省名单实施动态调整。省金融监管局要组织做好金融机构和省名单内重点保障企业的对接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中央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要建立工作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辽宁银保监局要对金融机构支持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做出标识,单独分类管理。省审计厅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规范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第五条 拟列入省名单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二)资金需求是直接用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承诺疫情防控期间服从国家及省统一调配。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建立联审工作机制,对拟列入省名单的企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其中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列入省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能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提供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确认后的名单将及时下发省内金融机构和各市财政部门,并作为省财政贴息政策的支持范围。省财政厅将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等部门实时共享省名单信息。
第七条 省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报随审,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将第一时间下发。符合条件、但尚未列入省名单的企业,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列入省名单。
第八条 拟申请列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按照财金〔2020〕5号文件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申报。企业列入全国性名单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及时与省财政厅共享更新后的全国性名单,作为省财政配套贴息政策的支持范围。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列入省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原则上贷款利率不高于4%,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金融机构要对重点保障企业合理授信,授信额度不能超出企业防控疫情需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
第十条 省名单内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填报《经办银行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明细表》(见附件),并提交贷款合同(初次提供)、每笔业务的放款凭证和结息凭证、贷款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各市财政局在收到经办金融机构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确认后,由各市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由省、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 全国性名单内重点保障企业的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具体事宜按照财政部要求执行)。待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到位后,省财政厅及时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要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优惠信贷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监控企业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一旦发现企业擅自变更贷款用途、违规使用贷款等问题,追回优惠信贷资金,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口,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及省统一调配的企业,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重点保障企业,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将对相关市财政局、相关金融机构和重点保障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贴息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通过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应急贷款项目转贷给省名单内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适用省财政贴息政策。
第十六条 对省名单内的重点保障企业进行财政贴息,属于省市共同财政事权,各市要按照省财政贴息资金1:1比例对企业进行贴息。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疫情结束后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疫情防控期间,如国家对重点防控企业贴息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本细则将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