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海关法规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颁发日期:2024-01-11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