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海关法规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颁发日期:2023-12-29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