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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银行法规文 号:鄂银保监发〔2021〕55号颁发日期:2021-12-10
地 区:湖北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大型银行湖北省分行:
现将《湖北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综合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年度综合监管评价评分操作表
湖北银保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湖北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综合
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地评价湖北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辖内大型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和监管配合程度等情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辖内大型银行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内大型银行综合监管评价是指湖北银保监局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辖内大型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和监管配合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辖内大型银行一级分行。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四条 综合监管评价由四项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服务实体经济、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和监管配合。每项评价要素单设分值为100分,按相应权重折算后,四项要素合计总分为100分。
第五条 四项评价要素的权重分配分别为:服务实体经济35%、内部控制30%、资产质量20%、监管配合15%。
第六条 评价内容和要点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具体内容和分值设定分别为:
服务实体经济6项,包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10分)、服务小微企业(30分)、服务民营企业(15分)、支持乡村振兴(20分)、服务制造业(15分)、绿色金融服务(10分)。
内部控制7项,包括合规管理(29分)、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管理(15分)、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20分)、消保及员工权益保护(20分)、信息系统管理(6分)、舆情管理(4分)、清廉文化建设(6分)。
资产质量10项,其中结果评价7项分别是不良贷款率(12分)、不良贷款变动趋势(10分)、关注类贷款率(10分)、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10分)、拨备覆盖率(10分)、不良资产处置(8分)、房地产集中度(5分);过程评价3项分别是授信管理合规性(15分)、资产风险分类真实性(12分)、资产处置合规性(8分)。
监管配合6项,包括日常监管资料报送(15分)、专项监管情况报告(20分)、工作配合情况(25分)、重大事项报告情况(15分)、监管意见落实情况(20分)、总行支持度考察(5分)。
第七条 对各评价要点的评分主要按设定评分标准,采取扣分制打分,各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具体按本办法附表操作)。评价要素得分为各评价要点得分加总。
第八条 综合评价得分由各评价要素得分加权汇总获得。
第九条 综合评价结果以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从1级至4级共分为4个等级、8个档次。90分(含)至100分为1级,不细分档次;75分(含)至90分为2级,细分为3个档次,其中,85分(含)至90分为2级一档,80分(含)至85分为2级二档,75分(含)至80分为2级三档;60分(含)至75分为3级,细分为3个档次,其中,70分(含)至75分为3级一档,65分(含)至70分为3级二档,60分(含)至65分为3级三档;60分以下为4级,不细分档次。
第十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银行,湖北银保监局将在综合评价得分对应的初步级别和档次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
(一)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严重影响机构声誉的,综合监管评价结果应为3级及以下: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发生重大涉刑业内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被采取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且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重大舆情应对不当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等。
(二)国家、地方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综合监管评价结果不高于最近一次综合监管评价结果。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明显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综合监管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综合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综合监管评价工作由湖北银保监局大型银行监管处(以下简称“大型银行处”)组织实施,相关功能监管处室和辖内各银保监分局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综合监管评价工作操作流程包括信息收集、初评、复审、会议研究、结果反馈、后评价等环节。
第十四条 大型银行处持续、全面、系统收集与辖内大型银行综合监管评价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和功能监管信息、银行经营管理有关报表和信息、审计报告、信访投诉信息及其他重要外部信息等。辖内大型银行应当确保向湖北银保监局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大型银行处可视评价工作需要,通过开展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如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应当及时与被评价银行确认修正,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价。
第十六条 初评工作由大型银行处组织初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综合分析相关信息,形成初评结果。
第十七条 在初评基础上,由分管大型银行处局领导组织大型银行处和功能监管处室开展集中复审,形成复审结果。
第十八条 由大型银行处将复审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大型银行处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纳入被评价银行的年度监管报告,通过召开年度审慎监管会议等方式通报给被评价银行,同时抄送中国银保监会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和被评价银行总行。
辖内大型银行应按照年度审慎监管会议通报的意见开展问题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计划和报告报送湖北银保监局。
第二十条 湖北银保监局结合辖内大型银行综合监管评价工作实际,适时对评价工作及效果开展后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持续改进和完善评价体系。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综合监管评价结果是衡量辖内大型银行贯彻落实商业银行监管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综合监管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能较好地贯彻落实监管政策要求,内控健全有效,各项监管考核指标达标,监管配合良好。
综合监管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能够贯彻落实监管政策要求,内控较为健全,少数监管考核指标不达标,监管配合较好,应当给予监管关注。
综合监管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贯彻落实监管政策要求不够有力,内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部分监管考核指标不达标,监管配合一般,应当给予监管重点关注。
综合监管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贯彻落实监管政策要求力度明显不够,内控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绝大部分监管考核指标不达标,监管配合明显不足,需要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湖北银保监局将根据综合监管评价结果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行动,进行差异化监管。
对综合评价结果为1级的银行,应积极支持其发展,按正常监管程序对其实施监管,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银保监系统、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
对综合评价结果为2级和3级的银行,应根据具体评价级次和档次的高低,逐步加大监管资源投入,依法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行动:监管谈话;提高非现场监管深度,加大监管走访和现场督导频率;适当提高现场检查频率,根据单项要素评价情况实施专项现场检查或核查,原则上连续两年综合评价得分70分以下的银行安排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对监管发现的问题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等。
对综合评价结果为4级的银行,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和行动:责令制定专项业务综合整治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现场检查;对监管发现的问题采取从严从紧监管措施;及时通报其总行,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考核和激励约束,限制机构、业务扩张,加强内部审计等;提请银保监会大型银行部对其总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针对银行的具体经营和风险情况,湖北银保监局还可区别情形依法采取其他法定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综合监管评价结果仅供湖北银保监局内部使用。辖内大型银行应对监管评价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价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对外披露,确有必要向其他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特定对象提供的,应报经湖北银保监局同意。
第二十四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监管评价工作,湖北银保监局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及影响情况,依法决定开展监管评价的时限要求及具体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定量指标,以从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主。监管发现辖内大型银行有关报表数据明显失真的,以还原后的真实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 湖北银保监局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监管政策和规则、辖内大型银行业务经营与风险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在保持总体框架稳定的前提下,适时修订本办法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