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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印发关于提升县域存贷比支持县域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银保监发〔20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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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银行法规
文 号:鄂银保监发〔2021〕50号
颁发日期:2021-10-14
地 区:湖北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银保监分局、直管组,各政策性银行湖北省分行、大型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武汉分行、邮储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联社,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商行,武汉众邦银行,武汉东西湖扬子村镇银行,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关于提升县域存贷比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14日

关于提升县域存贷比

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工作任务,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县域信贷投放,提升县域存贷比,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2021年至2023年,全省县域贷款稳步增长,力争县域存贷比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全面提升县域资金适配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目标:鼓励存贷比高于50%的县域银行存贷比每年要有所提高。鼓励低于50%的县域银行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其中,鼓励低于50%的县域地方法人银行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鼓励低于50%的县域邮政储蓄银行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鼓励低于50%的其他县域银行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低于40%的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

二、完善县域存贷比提升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提升县域存贷比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提升县域存贷比工作的统筹部署。分解落实县域银行年度信贷增长和存贷比提升目标,强化内部考核评价。明确县域存贷比提升工作的牵头部门与专职人员,细化责任分工,加强日常监测,确保县域存贷比提升工作落实落细。

(二)一行一策、因县施策制定存贷比提升方案。鼓励在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考虑信贷风险防控、当地经济发展和信用环境情况,结合当地产业规划,综合分析县域有效信贷需求,坚持重点突破、分类施策,厘清思路、落实措施,建立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分机构科学制定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域的存贷比提升计划。

三、强化县域存贷比提升倾斜性措施

(一)机构管理倾斜。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机构下延、人员下沉、权限下放,对存贷比低于50%的县域银行予以政策倾斜,优化县域银行从业人员年龄、专业结构,实施相应的激励奖励措施,建立先进行和落后行的结对帮扶机制。

(二)信贷额度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县域信贷投放计划,优先配置县域贷款资金,逐级分解落实,优先保障“三农”、小微等领域资金需求,确保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鼓励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的比例不低于70%,稳步提高县域存贷比和县域贷款在资产中所占比重。

(三)资金定价倾斜。鼓励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不低于50BP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对普惠型涉农贷款给予不低于75BP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鼓励地方法人机构对县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偿。

(四)风控措施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部考核中要明确县域不良贷款考核要求,细化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普惠型涉农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容忍度标准。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相结合,切实保护县域银行信贷积极性。加强县域贷款贷后管理,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严格控制县域“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等领域信贷投放。积极运用清收、核销、批量转让等多种渠道支持县域银行化解不良贷款。

四、提升县域信贷政策执行力

(一)落实创新信贷产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扩大涉农信贷抵质押品范围,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每年创新或推广至少1个新产品。稳妥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圈舍大棚、大型农机具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发挥保险增信功能,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涉农主体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研究开发针对涉农产业链、特色农业产业、县域产业集群的专业金融服务模式。

(二)落实提升融资效率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效率“十条措施”,切实精简申报材料,建立贷款限时办结和公开承诺机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下放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推动贷款环节、申报资料、办理时间逐年减少。

(三)落实首贷要求。大型银行、地方法人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推动设立首贷服务中心,主动收集无贷户名单,加大小微企业首贷投放力度,努力实现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

(四)落实续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灵活安排还款管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大力开展“无还本续贷”,最大限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落实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重点领域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县产业扶持力度,努力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细化工作流程,积极探索以村为单位、以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对象,推广“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农户小额信贷,加快整村建档评级授信全覆盖进度。大力推广“码上融资”“线上服务”“金融村官”等服务模式,畅通县域融资渠道。加强支持县域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中长期贷款投放,保障乡村振兴重点领域融资需求。

五、拓展县域融资渠道

(一)主动对接信用信息平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发改委、财税、金融局、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信息,为县域信贷主体精准画像。积极参与“信易贷”、“银税互动”模式,大力拓展线上“银税互动”,鼓励将“银税互动”贷款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C级企业。加强信用贷款产品创新,适当提高单笔信用贷款额度,力争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较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

(二)主动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扩大县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对象,开发新型政银担配套金融产品,加大对小微和“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努力实现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在主要商业银行和县域全覆盖,新型政银担业务规模比上年明显增长。

(三)主动对接“百行进万企”平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开展“百行进万企大回访”活动,积极参与全省中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县域企业和信贷项目对接机制,对客户融资需求分类施策,能够满足的应及时制定融资方案予以满足;暂时达不到本行融资条件的,应针对具体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消除融资障碍,对接和满足县域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

六、加大县域存贷比督导力度

(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银保监分局、直管组要选取一批有意愿、有基础的县市,建设国家和省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在示范区先行先试创新型信贷产品、服务模式。通过示范引领,形成一批贴近实际、切实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县域金融服务经验。

(二)加强差异化监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县域存贷比情况表。各银保监分局、直管组要分县市、分机构监测县域存贷比情况,按季在全辖通报。加强差异化监管,对县域存贷比提升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银行,采取多种形式给予正向激励。

(三)优化外部环境。各银保监分局、直管组要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调、内外协同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对县域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出台提升县域存贷比的政策激励措施。净化县域信用环境,构建对县域地区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体系,协助化解县域信用风险。大力总结、宣传、推广县域金融服务的好做法、好经验,切实破解营商环境的顽瘴痼疾,提高县域市场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