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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其他法律法规文 号:颁发日期:2024-10-25
地 区:浙江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为做好我省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国家授权,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水利厅起草了《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张丽萍,联系电话:0571-87056552,电子邮箱1246873579@qq.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5日
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建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建议如下。
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标准为日均取地表水10立方米或者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超过标准的按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类型税额标准征收。
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疏干排水起征点是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
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5%。
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实际发电量,按上网电量×(1+3%)确定。
五、《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耗)水量确定。
六、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按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类分别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地表水分为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用水、工商业自备取用水、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种植业除外)、直流冷却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等;地下水分为一般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其中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水饮料产业(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除外)等取用水。具体税额见附表。
七、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除水力发电企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税按照超额累进征收:对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不足20%的取用水量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税;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的取用水量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税;对未经批准取用水以及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40%及以上取用水量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税。如许可水量与取水计划不一致的,按取水计划计征。
八、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就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九、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十、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核定取用水量的情形,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纳税人最近一个申报期间日平均取(排)水量核定取用水量,并于核定当月将核定情况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如无相关数据或相关数据异常,则按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
十一、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税务部门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履行征管职责,强化征管。对于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省水利厅应当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其上月取用水量信息送交税务机关;对于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省水利厅应当将其取用水量及时送交税务机关。
省电力部门应当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水力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信息送交税务机关。
十二、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水资源税改革导致终端综合水价变化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水资源税单列后因税额调整而引起终端价格变化的,不纳入价格听证范围。
十三、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省与市县分成比例另行明确。对于跨市、县(市)取用水的,由两地协商确定水资源税收入分配比例,确有困难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有关调整事宜;对于同一市内跨市辖区取用水的,由各市确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取水计量合规性技术抽检、在线监测设施建设维护和用水监管是水资源税征管的基础保障,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四、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的项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确)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征收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附件: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2024年*月*日
附件
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 取用水类型 | 税额标准 |
一、地表水
| 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取用水 | 0.2元/立方米 |
2.工商业自备取用水 | 0.2元/立方米 | |
3.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种植业除外) | 0.2元/立方米 | |
4.直流冷却取用水 | 0.02元/立方米 | |
5.水力发电取用水 | 0.008元/千瓦时 | |
6.特种取用水 | 5元/立方米 | |
二、地下水 | 7.一般取用水 | 0.5元/立方米 |
8.疏干排水 | 0.5元/立方米 | |
其中回收利用部分 | 0.1元/立方米 | |
9.水源热泵取用水 | 0.5元/立方米 | |
其中回收利用部分 | 0.1元/立方米 | |
10.特种取用水 | 10元/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