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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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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文      号:
颁发日期:2018-01-30
地   区:
行   业:
时效性: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  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  核

  第九章 培  训

  第十章 奖  励

  第十一章 惩  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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