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税收法规 >耕地占用税 > 正文
类 别:文 号:颁发日期:2018-07-11
地 区:行 业:时效性:
财税〔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