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税收法规 >耕地占用税 > 正文
类 别:耕地占用税文 号:颁发日期:2019-08-08
地 区:云南行 业:农、林、牧、渔业时效性:有效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决定:
一、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所附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