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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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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基本法规
文      号:鄂人社发〔2022〕31号
颁发日期:2022-07-11
地   区:湖北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8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三)适当倾斜

1.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2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1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要严格落实政策,不得自行突破政策规定。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纳入对各地政府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考核;对地方自行出台政策导致基金减收增支问题,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