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法律法规 >其他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
文      号:
颁发日期:
地   区:
行   业:
时效性: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国务院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