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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责令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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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注册会计师审计
文      号:
颁发日期:2021-11-26
地   区:辽宁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经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注册数据进行比对核查,现有辽宁铁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按规定取得执业许可(名单详见附件)。现责令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整改,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

(由于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整改通知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