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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评审指导之高级会计师的考评结合制度
1.考评结合制度的试点
《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3〕28号)
首先,在浙江和湖北两省试点,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必须先考试合格,才能够参加评审。
2.考评结合制度的扩大试点
《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16个省市的工作。
16个省市、自治区: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
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海南省、
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全国范围内推行考评结合制度
《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全国推行。
(1)考试
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2)评审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
例如,2013年全国合格分数线为60分;北京、浙江、广东、河南等省市合格分数线为60分;天津、辽宁、重庆、安徽、福建、山西、宁夏等省市合格分数线为55分;山东、湖南、陕西(西安为60分)、吉林、甘肃、青海、贵州、内蒙古、云南等省合格分数线为50分;黑龙江省合格分数线为51分。
各地区的评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
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
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4.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制度的特点
考试的要求基本全国统一,考务工作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年度要求进行。
但考试成绩各地的标准不一定相同。
评审的具体要求,各地更是不同。评审的流程和具体要求属地性较强。
省级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每年会有相应规定。
5.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制度的基本流程
(1)时间要求:当年年底前完成;
(2)考试成绩要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已经取得的英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申报材料:有的地方可提供电子版,网上进行初步格式要求;网上申报——材料报送——答辩;
(4)收费:收取部分费用。
(5)答辩,评审。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1986〕职改字第55号:各级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最低不得少于7人。省级和国管局组成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是否可自行组织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由所在省人民政府决定。
学历、学位、工作年限、计算机、外语……等条件。
北京等地需要当面现场答辩,部分省份不必当面答辩。结果会公布在省级财政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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