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_2024年高级会计实务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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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所属章节】第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与财务管理
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政府采购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主要采购方式的比较——适用范围
采购方式 | 适用范围 |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须公开招标,如采取非公开招标,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 |
邀请招标 | 符合情形之一的: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竞争性谈判 | 符合情形之一的: (1)需要通过谈判细化解决方案,明确详细技术规格标准、服务具体要求或者其他商务指标的 (2)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通过谈判确定一种或者多种解决方案,并细化解决方案内容的 |
询价 | 符合情形之一的: (1)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现货 (2)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 【提示】适用询价方式的采购数额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一般采购金额不大 |
单一来源采购 | 见后附“提示1” |
框架协议采购 | 采购人对小额零星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明确采购标的的技术、商务要求。根据框架协议授予的采购合同不得对该框架协议规定的条款作实质性修改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见后附“提示3” |
(二)主要采购方式的比较——供应商参与
采购方式 | 供应商参与 |
公开招标 |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 |
邀请招标 |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或3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
竞争性谈判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
询价 | |
单一来源采购 | 特定供应商 |
框架协议采购 | 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
框架协议采购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④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所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2)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①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
(3)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征集、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下,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两种方法下均需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②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根据框架协议约定,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选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下,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
a.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
b.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二次竞价一般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进行二次竞价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响应时间。
c.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入围供应商。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顺序轮候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三)主要采购方式的比较——遴选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方式 | 遴选确定成交供应商 |
公开招标 | (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2)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
邀请招标 | |
竞争性谈判 | 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根据谈判/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谈判/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询价小组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候选人 |
询价 | |
单一来源采购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
(四)现行政府采购法规下典型采购程序
注:以上高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来自东奥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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