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_2024年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
想要获得真正的成功,就要不断学习、不断成长。高级会计师考试将在5月18日举行,掌握考点方能拿下考试。东奥为考生们准备了2024年《高级会计实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的知识点的讲解,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复习吧!
推荐阅读:2024年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高频必备考点汇总>>>
【知识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所属章节】第九章 金融工具会计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和实施是考试重点,尤其要多关注“数字”考点。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要素
激励对象 | 包括 |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提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包括 |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 |
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板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 ||
不包括 |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独立董事和监事 | ||
标的股票来源与数量 | 来源 | 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
回购本公司股份 | ||
总量 |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
科创板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 ||
个人量 |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
时间要素 | 有效期 | 从首次授予日起不得超过10年 |
预留权益 | 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 |
限制性股票时间限制 | (1)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2)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3)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提示】科创板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若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及解锁期,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 |
股票期权时间限制 | (1)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2)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3)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 |
价格限制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上市公司,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
科创板上市公司,授予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提示】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 |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 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 |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除遵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外,还需关注以下特别规定
激励对象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 ||
标的股票来源与数量 | 来源 | 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
总量 | (1)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2)中小市值中央企业(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 (3)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 |
个人量 | (1)除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外,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12个月期间授予任一人员的股权(包括已行使和未行使的股权)超过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的,上市公司不再授予其股权 | |
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 | (1)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参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确定 (2)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 (3)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境内外上市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 | |
时间要素 | 股票期权 | 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应当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1)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2)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且不可追溯行使 |
注:以上高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来自东奥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