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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_2024年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兴2024-05-09 14:05:13

学习要有三心,一信心,二决心,三恒心高级会计师考试将在5月18日举行,掌握考点方能拿下考试。东奥为考生们准备了2024年《高级会计实务》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的知识点的讲解,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复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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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_2024年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

【知识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所属章节】第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与财务管理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一)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1.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2.中央级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1.处置范围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置:

(1)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2)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3)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5)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6)发生产权变动的;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2.审批权限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1)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2)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部门自行审批。各部门所属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3)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各部门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部门备案。

(4)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5)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

(6)中央军工集团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其中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维修保障能力等的,应当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7)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各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提示:近年来,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规定变化较大,需要特别引起关注。

3.处置方式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提示1: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提示2:中央级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提示3:中央级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财政部、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提示4:中央级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不能报废。

提示5: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级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4.资产处置收入

(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提示1: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提示2: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提示3: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3)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的处理:

①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②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③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B.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④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上述①②③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5.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资产处置监督检查。财政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以依据职责和财政部授权对所在地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资产处置法律责任。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①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②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③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④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⑤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⑥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6.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有关规定

(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经过审批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3)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4)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5)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注:以上高级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来自东奥老师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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