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与解释】
1.院长“将实现单位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唯一目标”的观点不当。理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目标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合理保证单位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合理保证单位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2.副院长“授权财务部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的全部工作”的观点不当。理由: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单位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并承担相应职责,而非仅仅一个财务部就能完成此项工作。
3.财务部主任“单位内部控制应当关注非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的观点不当。东奥高级会计师频道编辑“娜写年华”发布。理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将对象范围界定为单位经济活动的风险,非经济活动的风险暂时还不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范围。
4.业务部主任“建议简化投资审批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经投资部门论证并直接报院长审批后即可实施”的观点不当。理由: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实行联签制度)。
5.审计部主任“对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观点不当。理由: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6.法律事务部主任“对于所有的业务合同,都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观点不当。理由:不符合重要性原则。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才应当采取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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