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星云流水”]本篇为2013《高级会计实务》第九章知识点精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及报告,该知识点主要讲解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清查、登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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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资产评估
2.资产清查
3.资产登记报告
(一)资产评估
行政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l)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l)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二)资产清查
1.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经过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1)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含账外资产)盘盈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再进行相应账务调整和处理。
(2)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产登记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