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兵团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师人事局、各院校人事处、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兵团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兵人发〔2012〕81号,以下简称《认定规定》)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开展兵团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人系各师所属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师人事部门会同其申报专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兵团职改办,由兵团职改办经征求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认定。
(二)申报人系兵直单位的,由申报人申报专业的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兵团职改办认定。
(三)档案托管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以上程序代理推荐。
(四)单位在推荐上报认定审核材料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对申报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兵团职改办在正式作出认定前,须在兵团人事人才网对拟认定的申报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申报材料
(一)《兵团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符合《认定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项或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者,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审核人签字,推荐单位盖章)。其中,符合《认定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或第五条第(三)项者,还需要提供专著原件一份。
(三)符合《认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五条第(二)项者,需提供成果鉴定书复印件一份(审核人签字,推荐单位盖章)。
(四)在本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符合《认定规定》第四条第(五)项或第五条第(五)项者,需出具能够证明申报人为国家或自治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引导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审核人签字,推荐单位盖章)。由兵团职改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业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认定。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4年1月8日—10日。
四、其他
申报人员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对申报人和审核人作出相应处分。
附件:兵团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doc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