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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评审事项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5〕32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3〕2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研究,确定自治区级《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参照国家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确定《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3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该成绩仅做为参加2015年度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有效条件。
二、评审要求
凡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会计人员,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213号)要求,积极申报参加评审。各地区、各单位务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谢龙
联系电话:0471—6268105。
自治区会计专业高评办
联系人:李晓燕
联系电话:0471—4192062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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