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过会计继续教育的我们都知道,纳税信用分为ABCDM五个等级,其中等级最高,代表纳税信用最好的就是A。企业一旦获得了A,那么在发展中会少了很多阻碍。但是纳税人想要获得A评分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旦发生了这四种情形,那么评分就与A无缘了。
1不能评A的四种情况
纳税人有哪些特殊评价情形不予评A呢?总结起来有这么四点,发生其中一项,那么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那是不是只要违反规定,纳税信用就会一落千丈呢,从而无法弥补呢?
当然不是!
为了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国家推行了纳税信用修复制度。
2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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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会计永远是一门需要一生不断学习的岗位,因为经济在变化,社会在变化,政策更是在不断变化。这也是我们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报名的根本原因。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局,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