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接受会计继续教育,还是参加其他职业学习,我们最后的目的都是进入到企业工作。但是作为一个新人,在刚刚进入一家企业工作时,通常都会遇到所谓的试用期。大多数情况下,试用期员工工资比正式员工少,待遇也比正式员工低。于是有些人不免疑惑:这种情形合法吗?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试用期不是白用期,试用期只是劳动者和企业互相考察的一段期间,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企业也必须支付工资。
开门见山的说,试用期工资比转正后的工资少,这是合情合理的。但至于是否合法,这涉及到一个比例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试用期工资只要不低于转正工资的80%,都属于合法行为。
有的人可能会抱怨:一些企业试用期太长,一年了还不给转正。
这里的试用期时间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可设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某些企业试用期特别长的,妄图用延长试用期的方式来节约人工成本,本质上属于违法行为。
现如今很多企业需要大量的员工,因而导致了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入职不久便离职的情形普遍存在。而且缴纳社会保险成本高、手续繁杂,于是一些企业擅自做出一些规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转正再行缴纳。
但实际上,这是种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因此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社保费用也需要相应的从试用期工资内扣除。
当然了,如果试用期内双方的任意一方产生违约行为的话,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严重的话,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刚刚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报名的会计小白,一定要记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