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接受过会计继续教育的我们都清楚,良好的征信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但是从始至终的保证一份良好征信,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单单需要企业的自身觉悟,更需要会计人的积极配合。例如,有时候企业没有按时纳税申报,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征信问题。
有很多人觉得,未按时纳税申报而产生税收滞纳金,纯属是纳税人自作自受。话虽如此,但是很多诸如资金周转不开等特殊的情形,也会令企业难以按时纳税申报。
有些事在情理上能讲得通,在法律上却不行。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当然,除了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逾期缴纳税款也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扣分分值为3分。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扣分分值为11分。
由此可见,未按时纳税申报的企业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既没了金钱又没了信誉。甚至有些本来纳税信用分数很低的企业,这一下子很可能就成为D级纳税人,这又该怎么办呢?
我们都知道,除了出现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而直接判级确定的企业以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的企业也会被评为D级纳税人。而一旦成为D级纳税人,企业的发展必定收到重重阻碍。那么问题来了,有补救的方法吗?
答案释然是肯定的,根据规定,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中的一条,纳税人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但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由此可见,总结起来只有一条,那就是:知错就改,还是好纳税人。只要改正目前的过错,不再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都可以修复纳税信用。
其实刚刚完成会计继续教育报名的小白们一定要记得,初任会计不仅仅要学会做账报税,还要懂得其中蕴含的各种风险,以此来警示企业,约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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