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真的被朋友圈狠狠感动了。吉林的疫情牵动着无数颗心,每个人都在用自己的方式支援这一片土地。就连接受着会计继续教育的财务人,也暂时舍弃了个人的时间,有的去做志愿者,有的去捐赠物资。虽然我们的善意不求回报,但回报往往会不期而至。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些回报无须等待,它已存在于税收的方方面面。
根据规定,无论是捐赠财物还是做志愿者,税费的缴纳都有很大的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表示企业和个人在通过规定的渠道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规定的渠道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捐赠的是物品,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
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相关人员,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这里的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一般捐赠渠道,是指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注】
1.慈善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要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要是县级以上。
在抗疫路上的孤勇者,有你有我,还有每一位财务人。也许我们会计继续教育报名的时间会延后,但是疫情结束的日期会大大提前。经过我们的努力,吉林终有吉临时,长春定复往常春。吉林加油,长春加油!!!
(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