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汛期,洪水的肆无忌惮,让人惶恐不安,但政府、解放军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存在,又让人顿感心安。当我们完成小小善举(捐钱、捐物)的时候,税务也在给我们的小善“点赞”。本文小编整理了和捐赠有关的税收案例分析,希望能对会计小伙伴有所帮助。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注意要点
如果想要享受以上政策,那么我们在捐赠时就要注意捐赠组织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具体案例
奥奥公司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通过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捐款100万元,并取得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奥奥公司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 000×12%=120(万元)(100万<120万,可直接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 000-100=900(万元)
应纳税额=900×25%=225(万元)
小奥收入80万元,通过基金会对外捐赠30万元,并取得票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80×30%=24(万元)
捐赠实际额30万元>限额24万元,则扣除额为24万元。
80-24=56(万元)
以上就是和公益性捐赠有关的税收案例分析。
(本文由教务团队原创,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