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商誉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立和积累的、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资源。那么,企业自创的商誉能否计算摊销税前扣除呢?
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本文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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