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还需要缴纳车购税吗?可能部分会计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具体政策规定请看以下内容。
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 x10%)x10%-已纳税额
注意: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本文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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