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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主讲老师:钟英秋 课程时长:00:58:31 15274人已学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1 年 12 月 9 日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本课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讲解,首先是对简要财务报表进行概述,其次对1604号准则的修订变化以及主要条款进行阐述,最后结合实际案例对简要财务报表进行深入剖析。 钟英秋老师常年负责财税政策培训和实操技能支持,长期担任当地大型企业财税顾问。具有丰富的企业财务实务及事务所审计咨询经验。授课充满激情,在教学的过程中擅于结合自己在会计事务所亲自操作的案例来讲解,接地气,重应用。众多学员在其辅导下完成了从财务小白到财税精英的进阶。

三、1604号准则的主要条款

(一)业务的承接

(二)审计程序

(三)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期后事项

(四)识别载有简要财务报表及其报告的文件中的信息

(五)限制报告的发送对象或使用或者提醒使用者关注编制基础

(六)比较信息

(七)与简要财务报表一同列报的未审计的补充信息

(八)避免简要财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不当关联

(一)业务的承接

只有在已经接受委托,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并且简要财务报表的内容来源于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管理层在编制简要财务报表时,需要确定在简要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信息,使简要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保持一致公允概括已审计财务报表。由于简要财务报表提供的是汇总信息,披露较为有限,因此,可能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简要财务报表没有提供必要的信息,而缺乏这些信息将在具体情形下产生误导。当编制简要财务报表的既定标准不存在时,这种风险更高。

(二)审计程序

1.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其简化的性质,并指明作为其编制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2.如果简要财务报表不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起提供,则应当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清楚地说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获取渠道;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无需提供给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并且为编制简要财务报表制定了标准,则应当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清楚地说明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3.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了采用的标准;

4.将简要财务报表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比较,以确定两者是否一致,或能否依据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相关信息重新计算得出简要财务报表中的信息;

5.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采用的标准编制;

6.根据简要财务报表的目的,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包含必要的信息,并在适当的层次进行了汇总,以使其不产生误导;

7.评价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能否比较方便地获取已审计财务报表,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无需提供给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并且为编制简要财务报表制定了标准。

(三)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期后事项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日期可能迟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在这种情况下,简要财务报表的报告应当说明,简要财务报表和已审计财务报表均未反映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可能知悉了在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之前并未知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只有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期后事项》的规定履行了其与期后事项相关的责任后,才可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

  • 一、简要财务报表概述

  • 二、1604号准则的修订变化

  • 三、1604号准则的主要条款

  • 四、简要财务报表审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