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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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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熟悉)

(一)纳税人

1.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特殊规定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3)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情形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另有规定除外)

所属章节:第二章 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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