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免税项目 | 特定减免税项目 | 临时减免退税项目 | 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 |
税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不要对挫折叹气,姑且把这一切看成是在你成大事之前,必须经受的准备工作。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基础知识点,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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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项目(熟悉)
(一)销售货物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其他销售食用植物油的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5.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上述产品中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7.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
(3)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二)销售服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基本民生类(生老病死,婚丧娶嫁)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婚姻介绍服务。
(3)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5)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6)殡葬服务。
(7)从事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①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学校包括提供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②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③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④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特殊主体照顾类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3)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4)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3.文体类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4.涉农类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其他类
(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3)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5)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7)法律援助人员按照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三)销售无形资产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 个人转让著作权。
2.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服务
1.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①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4)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3. 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三看”原则:一看购买时间,二看购买地区,三看购买类型。
时间 | 税务处理 | ||
购买不足2年 | 全额缴税:应纳税额=全额÷(1+5%)×5% | ||
购买2年以上 | 北上广深 | 非普通住房 | 差额缴税:应纳税额=差额÷(1+5%)×5% |
普通住房 | 免税 | ||
其他地区 | |||
备注 | 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买住房价款 |
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买住房价款
(五)金融服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利息收入。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2024年调整)
2.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自2019年2月2日起,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5.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6.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持有者 | 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 | 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
个人 | 暂免 | 不交 | |
单位 | 按金融商品转让征免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委托境内公司 | 暂免 |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 暂免(2024年调整)(2023.9.21-2025.12.31) |
(六)进口货物
1. 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2. 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3. 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4. 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5.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6.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24年新增)
(七)海南自由贸易港
背景: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与目前香港、澳门基本相似,海南有望成为中国大陆对标香港的又一大自由贸易港。
1. 离岛免税
2. 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是指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海南岛的境内飞行活动。
所属章节:第二章 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