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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基本规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3.纳税人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二)特殊情况
1.受托方(个人除外)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1)应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委托方要补税。
2.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三)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销售方式 | 含义 | 税务处理 |
直接出售 | 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 不再缴纳消费税 |
加价出售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 (1)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在考试中一般需要自行计算(同类价→组价) |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原则: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同类价→组价。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对于从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代收代缴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对于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代收代缴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计税方法 | 组价公式 |
从价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是免税农产品,则,材料成本=买价×(1-扣除率)。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则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所属章节:第三章 消费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