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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收管理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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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收管理_2024年税法一基础知识点

消费税征收管理(掌握)

一、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批发环节(卷烟、电子烟加征)、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

消费品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特有规定)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

四、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销售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除外)

所属章节:第三章 消费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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