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额的确定 | 扣除项目及其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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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额的确定(掌握)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
项目 | 具体规定 |
实物收入 | 按取得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
无形资产收入 | 专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
外国货币 | 以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
房企售房代收的各项费用 | (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作扣除项目,但不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不作扣除项目 |
2.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计税方法 | 不含增值税收入的换算 | |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 全额计税 |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 或=含税收入/(1+5%) |
差额计税 |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 | |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 房开企业 |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
非房开企业 |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含税收入/(1+9%) |
所属章节: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4年《税法一》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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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