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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_2023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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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一个人最大的敌人是自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只有失去信心的自己。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了税法二科目考试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考生们巩固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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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_2023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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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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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

1.一般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特殊规定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税法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注:以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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