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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高频考点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_2023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不断前进,走过黑暗,光明就会在前方帮你照亮更远的路。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二科目基础知识点,同学们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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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_2023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内容导航】

征收管理

【所属章节】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知识点】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具体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

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

为改变用途的当日

①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

②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二)纳税申报

项目

具体规定

征收单位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地点

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纳税申报材料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2)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3)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纳税申报

异常及处理

(1)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①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②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③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④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⑤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三)退税管理

退税情形

退税要求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2)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纳税人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情形的,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由纳税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纳税人应提交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2)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注:以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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