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税务处理 | 成本、费用扣除 | 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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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一般原则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按以下规定处理:
开票方式 | 收入处理 |
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 | 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 | 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
(二)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则
销售方式 | 税务处理 |
1.一次性全额收款 |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2.分期收款 |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3.银行按揭方式 |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 (1)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 (2)余款于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
4.委托方式销售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的,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的,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收入金额如下: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买断价格中的较高者 |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 |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 买断价格 |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的,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收入金额如下: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基价中的较高者,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 | |
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 | 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 |
(4)采取包销方式
包销期内 | 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
包销期满后 | 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
(三)视同销售的确认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收入(或利润):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1.先按预计的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先看房屋性质,再看房屋区域)
房屋性质 | 地理位置 | 预计利润率标准 |
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 | 不得低于15% |
地级市城区和郊区 | 不得低于10% | |
其他地区 | 不得低于5% | |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不受区域限制) | 不得低于3% |
2.待完工后,企业结算实际毛利额,并将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五)未售先租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属章节: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3年《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