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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高频考点

免征与减征优惠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免征与减征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加速折旧优惠其他有关行业优惠





成功的路上总是会遇到很多困难,只有坚守本心,坚持到底,才能获得成功!东奥会在线为同学们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科目预习阶段知识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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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与减征优惠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4)林产品的采集;

(5)中药材的种植;

(6)牲畜、家禽的饲养;

(7)远洋捕捞;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含观赏性作物);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

(1)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2)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3)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①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②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委托方及受托方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③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④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4)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 、牧 、渔产品 ,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 , 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5.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2023年新增)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减免期内转让,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期满后转让的,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总原则: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规定范围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4.能减除的相关税费: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5.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6.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

(八)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铁路债券利息有关税收优惠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1-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属章节: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3年《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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