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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高频考点

扣除项目及标准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应税收入的确定不征税和免税收入扣除原则和范围扣除项目及标准税前扣除凭证





成功的人所到达并坚持着的高处,并不是一飞就到的,而是他们在同伴们都睡着的时候,一步步艰辛地向上攀爬的。东奥会计在线在下文中为各位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科目在基础阶段的基础考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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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及标准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扣除项目及标准(掌握)

(一)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为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①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②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个人。

5.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额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职工社会保险费及相关保险费

保费类型

扣除要求

基本社保和公积金

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人身保险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商业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责任保险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四)利息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据实扣除的借款利息

(2)限额扣除的借款利息(包括向自然人借款)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五)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六)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一个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一个限额”)。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租赁费

租赁方式

扣除标准

经营租赁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十一)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十二)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十三)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十四)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十五)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手续费,是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不能是本企业的职工。

(十六)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十七)棚户区改造支出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税务处理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对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二十)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所属章节: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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