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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高频考点

一般反避税管理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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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是一个循序渐渐的过程,慢慢感受学习带给自己的成就感,就不会觉得学习是一件艰难的事情。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二》的基础考点,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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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管理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一般反避税管理(掌握)

自2015年2月1日起(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也适用),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不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定的情形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2.调整方法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3.反避税立案

(1)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2)省税务机关应当将国家税务总局形成的立案申请审核意见转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4.反避税调查

(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规定的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2)如果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3)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核定。

5.反避税结案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6.反避税争议处理

(1)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2)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

(3)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所属章节: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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