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判定标准 | 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 |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内容在考试中可考查各种题型,考生们在备考时要注意全面学习!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二》科目的基础考点,同学们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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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纳税义务范围(掌握)
(一)一般规定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
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纳税义务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都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要人群
①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非居民个人
判定标准
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要人群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注意要点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在计算居住天数时,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的实际居住天数确定,即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以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二)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特殊规定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属章节: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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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