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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高频考点

自行申报管理方法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自行申报管理方法
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2023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



让人安心的,也不是未来,而是未来的一切尚可争取。东奥会计在线在下文中为各位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科目基础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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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管理方法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自行申报管理方法(掌握)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①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②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③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申报时间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申报地点

①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③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④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

申报时间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

申报地点

①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②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申报时间

①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②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地点

①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申报时间

①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②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申报地点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申报时间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申报地点

①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②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①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②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

③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④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申报时间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

申报地点

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申报时间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申报地点

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所属章节: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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