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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抵免制度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抵免限额的确定方法我国税收抵免制度


任何的收获都是每天的努力与坚持得来的。人生因有梦想,而充满动力。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二》基础知识点,正在备考的同学们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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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抵免制度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我国税收抵免制度(掌握)

(一)基本规则

1.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二)境外所得的范围和抵免办法

1.纳税人境外所得的范围

(1)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抵免办法

(1)直接抵免

(2)间接抵免

(三)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1.企业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2.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四)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

2.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思路

3.居民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确认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1.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基本条件: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有着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除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

(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若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3.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换算

若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以人民币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凡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凡企业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

(六)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层级

1.含义

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2.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跨国母子公司)从其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3.多层间接抵免法

除另有规定外,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1)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2)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七)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在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八)抵免限额的计算

1.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2.适用税率

(1)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

(2)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3.非实际亏损额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九)税收饶让抵免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十)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1.定率计算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2.“白名单”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25%的,可直接按25%计算抵免限额。

(十一)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第三章 国际税收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责任编辑:姜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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