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税务师的备考也是要一步一步踏踏实实去学习的,在基础阶段的学习过程中,如果遇到不懂的知识点,一定要耐心去钻研,不要把问题拖到最后,相信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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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掌握)
一、国际避税方法
1.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
纳税人对外投资时,可以根据合伙企业与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选择最有利的组织形式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2.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
(1)跨国自然人可以通过迁移住所避免成为某一国的居民,从而躲避或减轻纳税义务。居住在高税区的人,可以设法移居到低税区,使其在住所上成为事实上的低税区居民,从而使其全球范围的所得承担低税区的纳税义务,得以减轻所得税、遗产税和财产税的负担。
(2)跨国法人可以将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移居到低税区,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纳税人,得以降低整个公司的税收负担。企业也可通过跨国并购,将自己变成低税区企业的组成部分,实现税收从高税区向低税区的倒置。
3.利用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工具。跨国公司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利用各关联企业所在国的关税税率和所得税的差异,通盘考虑所有成员企业的收入和费用,通过内部转让价格处理关联交易,将费用和成本从低税区转移至高税区,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至低税区,以减轻整个集团在全球负担的关税和所得税。
4.利用税收协定
一个第三国居民(缔约国的非居民)可以通过改变其居民身份,得以享受其他两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缔约国的非居民利用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是规避来源国征收的营业利润所得税以及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
5.利用资本弱化
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选择债务融资方式比权益性融资方式具有税收优势;许多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权投资比股权投资的税负低。
6.利用信托转移财产
利用信托转移财产,可以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受控信托公司和订立信托合同的方式实现。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股份的50%以上被5个或5个以下的个人所持有的公司。受控信托公司主要为掩盖股东纳税人在避税地设立的受控持股公司的股权。
7.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
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或提供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服务、技术,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中介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部分所得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规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负。
8.利用错配安排
纳税人在跨国交易中,利用两个国家对同一实体、同一笔收入或同一支出的税务处理规则的不同,同时规避或减轻跨国交易在两个国家的税负。
二、一般反避税管理
1.适用情形
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2.不适用情形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避税安排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4.调整方法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5.调查
(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3)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6.争议处理
(1)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2)被调查企业认为我国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所属章节:第三章 国际税收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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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