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 行政许可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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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熟悉)
类型 | 情形 | |
撤销(纠错) | 可以撤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应当撤销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
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
撤回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吊销 | 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惩戒) | |
注销 (程序动作) |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所属章节: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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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喆